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什麼保護?
隨着社會不斷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不斷的提高,現如今有越來越多的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而且現在國家都已經明確規定不能用未成年工,但是還是有很多地方沒有按照規定實施。那麼你們知道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什麼保護嗎?我們一起來具體瞭解下。
一、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根據勞動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由本條例附錄列示。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需要調整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公佈。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衞生知識培訓。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合理安排懷孕女職工的休息時間,或者相應減少其勞動定額;經與女職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六條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的產前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女職工哺乳(含人工餵養)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以下稱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間女職工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
第十條國家鼓勵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建立女職工衞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職工進行婦女常見病檢查,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附錄所列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衞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執行本條例附錄所列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二項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聯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協助行政部門開展工作,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衞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職責分工,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女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範圍的崗位。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但是女職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生育降低其待遇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對其實施下列行為: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晉職晉級、評獎、評定專業技術(職業技能)職稱(資格);予以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對從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動、建築作業和三級以上高處作業、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用人單位在其月經期間應當調整安排其他勞動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經期休息期間,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工種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堅持勞動有困難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照顧。以上是對江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解釋。
二、未成年工實行保護如下
《勞動法》規定:“國家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週歲未滿18歲的勞動者。”未成年工的身體發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過渡。在安排未成年工的勞動時要注意他們的生理特點、過重的體力勞動,不良的工作體位,過度緊張的勞動。不適合的工具等都會對未成年工的正常發育產生不良影響。為了保護未成年工的正常發育和安全健康,除改善一般的勞動條件外,需要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等方面給予特殊保護。
(一)就業年齡的限制 確定最低就業年齡必須考慮青少年的身體發育狀況以及保障他們在就業前有接受完整義務教育的時間。勞動法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為保障未成年人的就業權利,在就業問題上不得歧視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已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二)禁止未成年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身體發育還未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適應特別繁重及危險的工作、他們對有毒有害作業的抵抗力也較弱。勞動法規定,招收錄用未成年工應當經過體格檢查,錄用後也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三)對未成年工實行工作時間的保護 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發育和繼續組織他們完成文化技術學習任務,一般對未成年工實行縮短工作日製度,並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加班加點和夜班工作、對於某些經過批准允許招收16週歲以下的學徒的特殊行業,國家還規定了一些特殊的保護措施。保證他們的身心能夠健康成長。例如,1961年5月勞動部就在《關於教工學校學生的學習、勞動、休息時間的暫行規定》中指出,未滿16週歲的學生,在進行生產實習時的勞動時間為,每一學年每天不得超過6小時,第二學年每天不得超過7小時,第三學年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
(四)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 為保障未成年工的身體健康。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如果發現疾病或身體發育中的異常情況,應及時進行治療。 對未成年工進行定期的健康檢查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取消。 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作了規定。如果企業單位侵犯了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權益,
一是職工本人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至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非法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工會及其女職工組織就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予以糾正。工會發現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也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覆;對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我們知道,我國法律對未成年工年齡的限制、工作時間的限制等等,最重要的是不能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單位不能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權益,而且還不能因為結婚、懷孕、生育、哺乳對其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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