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關係

親屬迴避制度

親屬迴避制度一般適用於任職招聘或者是國家公務考試等等。在規定中親屬有屬於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和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相關人,這些人不能擔任雙方有關的直接隸屬同一個領導的職務或者有上下級領導關係的也不可以;凡是父母子女關係的,也不可以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的職務或有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位也不可以,也不能夠擔任對方領導職務單位的人事工作或者相關的監察工作。這些職務內容不難看出都是息息相關的,目的是為了雙方濫用職權。所以都要回避才行。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 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 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親屬迴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