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中的迴避制度是如何制定的?
一、行政處罰中的迴避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處罰迴避制度:
1、迴避制度是指辦案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時,不應參與該案件調查處理的制度。
2、辦案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案件調查處理人員應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向行政處罰機關申請回避。
3、般辦案人員的迴避, 由所在行政處罰機關分管領導決定;分管或者主管領導的迴避,由所在行政處罰機關領導集體決定。
4、迴避決定作出前,辦案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5、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相對人可以向作出迴避決定的機關再申請一-次,駁回申請回避的,應向相對人説明駁回的理由。第六條迴避的辦案人員應將調查處理工作較交給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指定的調查處理人員。
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1)是本案相對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二、如何實行行政處罰中的迴避?
迴避是一項司法制度,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有關於迴避制度和程序的規定。它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執法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是有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其他關係,應當退出對案件的調查和處理。所謂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執法人員本人是當事人;或者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案件處理的結果可能對其權益產生影響等情況。
所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其他關係,是指除上述有利害關係以外的關係,如朋友關係、師生關係等,有可能利用這些關係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處理的情況。行政訴訟法對迴避程序規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根據這一規定的原則,實施行政處罰時執法人員以及其他人員的迴避,由行政首長決定;行政首長的迴避,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行政處罰法關於迴避制度的規定,是為了保證行政處罰案件能夠得到客觀、公正的調查、處理。
迴避是一項司法制度,在訴訟法中都有關於迴避制度和程序的規定。為了體現案件的公平性,與案件相關的執法人員,應當迴避,如果是行政首長,應該由上一級行政機關來決定怎麼迴避。辦案人員不得迴避,上級批准之後才可迴避。迴避制度的規定,是為了保證案件的客觀公正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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