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過了不轉正是不是違法勞動法?
在勞動合同的簽訂過程當中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法的必備條款,可以約定一定的試用期,但是試用期的約定是有限制的,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試用期的約定也是不一樣的,關於試用期過了不轉正是不是違法勞動法接下來讓本站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
一、試用期過了不轉正是不是違法勞動法?
試用期的最長期限是六個月,如果超過了六個月就是違反勞動法的。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的長度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相應確定的。試用期有上限,沒下限,甚至可以約定不需要試用期。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來説就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因此,要是簽訂的是兩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那麼根據法律的規定試用期期限是不能超過60天的。
二、試用期過了單位不給轉正怎麼辦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中的一段特殊的工作期間。在這段期間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較便捷的的權利。但是這段期間的認可有形式的底限。《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勞動合同上沒有約定試用期,那公司口頭説的試用期不生效。你從進入公司開始就應該是轉正後的員工待遇。換句話説,也就不存在轉正的問題。
如果勞動合同上約定的試用期是六個月,僅僅是面試時公司的面試官口頭跟你説是兩個月,這樣,就要提高警惕了。畢竟勞動合同的約定是效力最高的,此時縮短試用期是公司的權利(可以做可以不做的事),不是義務(必須要做的事)。 假設你現在仍然在試用期,公司有兩種辭退的理由。
一是公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當場通知你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因為公司經營不善,崗位撤銷,以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通知替代金解除,公司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無論是哪種情形,公司都必須證明這種情形屬實。公司無法證明的話,你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者以違法解除為由,獲得兩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
綜上可知,要是簽訂的是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的話,那麼試用期的期限是不能超過60天的。這是各用人單位均必須遵守的。如果在格式合同或公司規章中,求職者發現與法律相沖突的規定,則要善於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綜上所述,關於試用期過了不轉正是不是違法勞動法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如果勞動者用人單位簽訂的是兩年的勞動合同的話,是不能夠約定超過兩個月的試用期的,當然如果用人單位只是與勞動者口頭約定了試用期的話就要引起勞動者的注意的平時要加強對勞動法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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