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用工形式都有哪些
在不同企業當中,針對不同的工種,可能涉及到的用工形式都是不同的。換言之,同一家企業可能存在多種不同的用工形式。那麼到底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企業的用工形式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企業的用工形式都有哪些
在用工形式上,勞動合同法確立了三種合法的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勞務派遣用工。《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怎麼區分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種靈活的用工形式,與全日制用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工作時間不同。
標準的全日制用工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的標準工時的工時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一般為每天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時的總的工作時間內,具體工作安排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時,每週工作六天,還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體現了其靈活就業的特點。對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超過工時限制及加班問題如何處理,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規定看,對於超過工時限制的,視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北京市非全日制就業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四小時的視為全日制從業人員”。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全日制用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職工的勞動權利以及用人單位對職工的要求,可以口頭約定。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可以隨時終止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別情況外,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則沒有明確的規定。
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繳納工傷保險。
按目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必須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但是,作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必須為其繳納工傷保險,除工傷保險外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則不是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的。
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超過十五日。
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全日制用工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定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也必須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定時支付工資,但是,支付工資的週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從《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可以知道,我國企業的用工形式主要包括了三種,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勞務派遣用工。實踐中,針對不同的工作,可以採取不同的用工形式。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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