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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辭職批了檔案怎麼辦

經批准辭職的公務員,人事檔案,有接收單位的,由原單位將其檔案轉交接收單位。

公務員辭職批了檔案怎麼辦

暫無接收單位的,將其檔案轉交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機構存放。

檔案的處理,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或查詢原先單位是怎麼處理人事檔案的。

法律依據:

《關於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

第四條 國家公務員要求離開國家行政機關,不再擔任國家公務員職務,可以向任免機關申請辭職。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辭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以及調離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正在接受審查的;

(四)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填寫《國家公務員辭職申請表》;

(二)所在單位提出意見,按照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

(三)任免機關人事部門審核;

(四)任免機關審批,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及申請辭職的公務員。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任免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表的三個月內予以審批。過三個月未予批覆的,視為同意辭職,任免機關應予辦理辭職手續。

國家公務員在辭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不準重新錄用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

第八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後,兩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係的國有企業或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工作的,須經原任免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