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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前出車禍處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入職前出車禍處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非正式員工入職前出車禍,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出車禍。執行任務而出車禍是否應該得到賠償,相信不用做過多瞭解也知道是可以得到賠償的。但是,在具體發生該類事件時,有些單位會已該員工不是本單位的正式員工為由,拒絕賠償。那麼,在遇到此類情況時應該怎麼辦呢?

一、如果存在勞動關係,下班途中車禍受傷,本人不服主要責任的是工傷。

勞動者餘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未簽訂合同是事實勞動關係。只要是勞動關係,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線,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本人不負主要責任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意見的函》

人社廳函[2011]339號

關於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如何理解和適用問題,經徵得國務院法制辦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並商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遵照執行:

(1)該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2)該條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3)“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認定應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司法機關,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為依據。

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得出的結論是,非正式員工在上下班的途中,若在合理時間,按照常規路線發生車禍,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此類入職前出車禍的情形是隸屬於工傷的賠償範圍內的,故,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是可以得到用人單位的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