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迫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賠償金?
一、員工被迫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賠償?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員工和單位發生勞動糾紛如何維權?
按相關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另外,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員工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單位要如實履行義務,按時支付工資報酬,並且給員工繳納社保。如果單位強迫員工解除合同,會給員工帶來損失,這樣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雙倍執行賠償。單位拒絕的話,員工可以帶上材料申請勞動仲裁或者直接到勞動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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