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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是以基本工資來算嗎?

代通知金是以基本工資來算嗎?

代通知金我們大家都知道,對於一個即將要離職或者已經離職的人員來説相當重要。代通知金在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中是有一定的標準規定的,我們大家一般情況下都會認為是根據工資的情況來制定的。那麼代通知金是以基本工資來算嗎?

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

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也可以參照《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第40條和第47條予以了規定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一、代通知金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代通知金如何計算?

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對於代通知金是以基本工資來算嗎我們國家是有着相關的固定的,其實並不是以基本工資來進行計算的,是根據着我們上一個月的實際的工資標準來進行確定的。所以説我們遇到了代通知金方面的問題的話應該按照上個月的工資而不是按照正常的實際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