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計算退休返聘人員的個税
通常男女職工在達到了一定年齡之後就可以申請退休,此後可以選擇不工作,當然也有在退休之後,又再次被單位返聘回來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單位也是要支付退休返聘人員工資的。那麼實踐中該怎樣計算退休返聘人員的個税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怎樣計算退休返聘人員的個税
我國《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税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税。”
由此,退休返聘人員需要先減除相關費用後,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税。
二、退休返聘人員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6〕526號)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此外,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三、用人單位能否與返聘人員籤勞動合同
已經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再次被聘用的,由於不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身份,不能再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的待遇。具體理由如下: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下,勞動合同便可以終止了,這意味着該勞動者此時喪失勞動的權利能力。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而非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而非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合同,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由此看來,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聘用關係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3、依據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81]164號)第2條規定:“工人退休後,一般不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並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後,方能聘用。”由此看來,三方簽訂的合同與勞動合同具有明顯的不同。因此,離退休人員與其聘用單位發生的爭議,主要處理依據是他們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而非《勞動法》。
綜上所述,返聘人員不能像退休前一樣享受勞動者的待遇。你與原工作的高校建立有勞動關係,並已經享有養老保險等依照勞動法律關係建立的相應的社會保障,故你與學校再次簽訂的聘任合同就不再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而具有勞務合同的性質,受《勞動法》、《民法典》調整。
就退休返聘人員來講,此時與單位之間建立的僅僅是勞務關係,因此是不能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出於對雙方利益的保護,可以簽訂勞務協議或返聘協議。而在取得勞動收入的時候,也是需要按照國家規定交納個税的。至於該怎樣計算退休返聘人員的個税,上文已經做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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