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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返聘協議書

退休人員返聘協議書

退休人員返聘協議書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單位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退休人員)姓名:

原工作單位:

退休時間:

家庭住址(現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聘用乙方,鑑於乙方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已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具備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根據《民法典》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返聘勞動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 協議期限

本返聘協議期限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乙方返聘期間的崗位及工作內容為

;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

乙方的工作職責為:

;

三、 工作時間。

乙方每週工作 天,每天工作 小時。

四、勞動報酬。

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每月 日向乙方支付勞務報酬,乙方勞動報酬為税前每月 元,由甲方依法代為扣繳個人所得税

五、保密義務

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技術祕密或工作祕密的義務。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勞動報酬中,已包含向乙方支付的乙方保守商業祕密的費用。如因乙方泄露祕密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六、協議的變更。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協議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協議,並辦理書面變更手續。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協議的履行。甲方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協議繼續有效,由承繼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七、協議的解除。

(一)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協議;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協議,如乙方的行為對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1.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3.因個人能力、身體條件等原因導致乙方不能完成本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或指標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嚴重行政處罰的。

(三)除本條第(一)、(二)項規定情形外,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協議,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

八、協議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終止:

(一) 協議期滿;

(二) 乙方在返聘期間因在個人基本信息中弄虛作假或由於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崗及本協議義務的,協議終止。

九、工作交接。

本協議終止、解除後,乙方應在5日內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否則,甲方有權暫緩支付報酬直至交接完成,如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應予賠償。

十、雙方約定的內容。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種規章制度,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

(二)、乙方上崗前須提供甲方要求的相應資料原件,提供健康體檢證明,保證滿足崗位要求的健康條件。

(三)、協議終止、解除後,甲方計發乙方工資至其離職月,無需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金。

(四)、返聘期間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本人自行承擔,乙方因病無法到甲方工作的期間,工資不予發放。每月病假連續或累積5天(含)以上;每年病假連續或累積超過1個月,本協議自行解除。

(五)、甲方不需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

十一、爭議處理。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或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無效時可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條、其他事項。

本協議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生效,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蓋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