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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死亡殘疾子女月補助標準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在國家機關工作的人員以及從該機關離退休的人員,可以獲得相應的一次性撫卹金。

公務員死亡殘疾子女月補助標準

在國家機關工作中死亡或者是從該機關離退休之後死亡之後,能夠獲得的撫卹金標準具體如下:

如果是烈士或者是因為公事而犧牲的,會按照上一年度我國全體城鎮居民所取得的人均可以支配的收入的二十倍,再加上該員工在生前四十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或者是基本的離退休費用;

如果是病故的話,那麼會按照上一年度我國全體城鎮居民可以取得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再加上該員工在生前所能取得的四十個月之內的基本工資,或者是基本的離退休費用。

其撫卹金具體的計發方法是:

如果是在國家機關裏邊在職工作人員死亡過後,一般是按照該員工在生前最後一個月能夠獲得的基本工資作為基數來計發。其中,公務員是按照本人職務能夠獲取的工資和其級別能夠加和。

除了一次性的撫卹金之外,還可能獲得一定數額的喪葬補助金以及供養親屬相應的撫卹金。

喪葬補助金一般是指的職工在死亡之後,需要安葬以及處理相關後事等所能獲得的一定數額的補助費用。現今全國還沒有統一的標準,具體是否發放,發放多少還是要根據員工工作地區的地方規定而定。在某些地方會根據其死亡當月職工們的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發。

而供養親屬撫卹金,則是由一定的限定條件,指的是那些因為工作而直接或者間接死亡的職工,在死後會按照生前工資的特定比例,來向以職工的收入為最主要的生活來源,並且沒有相應勞動能力的親屬發放一定數額的補償,以維持其基本生活。

其具體發放的標準是:

職工的配偶每個月能夠獲得,該職工在生前所取得的月工資的四成;而其他的親屬,一般只能獲得職工生前月工資的三成作為補償;如果是孤寡的老人或者是孤兒的話,每個月可以在上邊所述的標準作為基礎再增加一成進行發放。但是各位所需要供養的親屬的撫卹金加起來的總和,是不能比職工因工死亡之前的工資高的。

其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是由我國國務院裏勞動保障方面的行政部門所規定的:它所指的依靠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的生活來源的,並且沒有相應勞動能力的親屬其實是包括這些在內的:

第一個主體相對簡單,就是職工的配偶;

第二個主體較為複雜,既包括了職工的婚生子女,也包括了職工的非婚生子女,而且其養子女或者是具有法定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也是包括在內的;

第三個主體是父母,不僅包括了該職工的生父母,也包括了職工的養父母,還有就是具有法定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第四個主體是兄弟姐妹,它不僅是包括了有直接學院關係的兄弟姐妹,還包括了養兄弟姐妹,以及由法定扶養關係在內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