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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星童工二者有什麼區別?

童星童工二者有什麼區別?

童星童工二者有什麼區別?

童星不算童工。根據我國《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三條 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週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童星是已經經過監護人同意的。童工是指僱用或利用兒童從事經濟生產活動,包括當童星、報童、少年兵、農場及工廠工人等。此類童工是指小於法定成年年齡的人,例如18歲或者20歲,包括青少年及兒童。

非法使用童工的後果

如果違規使用童工,將會遭到法律的嚴懲。具體如下所述:

1、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2、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3、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4、被勞動部門責令改正,把兒童送歸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5、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衞生等行政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眾組織都有權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對使用童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不應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義的童工。如果發現有兒童從事符合上述童工定義的工作,公司應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救濟這些兒童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還應給這些兒童提供足夠支持以使之接受學校教育直到超過上述定義下兒童年齡為止。

公司應該建立、記錄、維持國際勞工組織第146號建議條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廣針對兒童及符合當地義務教育法規年齡規定或正在就學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所採取的政策和措施還應包括一些具體的方法來確保在上課時間杜絕使用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現象。另外這些兒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點與學校之間)、上課和工作所有時間加起來不超過十小時。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得將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置於危險、不安全、不健康的環境中

由此可見,我們日常在電視等媒體所認識的童星在法律上還是與童工有較大的區別的。嚴格意義上,童星並不是童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童星是在獲得其監護人的同意條件下開展藝術、體育等工作的,而童工則是非法僱用兒童從事工作、活動而獲利。因此二者是截然不同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童星 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