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在這個充滿創新的時代,創新可以給人帶來或大或小的利益。但是並不是每一個發明者都有能力把自己的發明創造利益化,畢竟並不是每個人都擁有生產渠道和銷售渠道。他們會把自己的發明轉讓給商家,通過商家來獲取一定的利益。因此專利轉讓出現了。但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呢?
(1) 對於“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還是“轉讓行為”的生效條件,意見不甚統一。
一種觀點認為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未經登記和公告,該轉讓合同為無效合同,不具有任何約束力;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根據“合同自由”原則,該轉讓合同有效,但未經登記和公告,專利權的轉讓不生效,即該專利權並不發生實際的移轉,合同受讓方並不能成為新的專利權人。但合同對雙方當事人仍有約束力,違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由於專利法對此規定得不明確,這兩種看法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無論採用哪種觀點都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如果不經過登記和公告,專利權不會發生真正的移轉,受讓方也不可能真正享有專利權。這一點,專利權轉讓的當事人(尤其是受讓方)應特別予以注意。
(2)由於登記和公告並列成為轉讓生效的條件,而實踐中公告又往往滯後於登記,則在當事人履行了登記手續後,在尚未公告前,仍不能發生專利權的轉移。
針對這兩個問題,經過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後的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從而明確了:登記是專利權轉讓生效的條件。經過登記後,專利權即發生移轉。而公告則是為方便公眾瞭解專利權的狀態所進行的工作,對於權利的轉讓不具有效力。當然,公眾還可以查閲有關登記薄以及時瞭解專利權的法律狀態。
當然想要專利權轉讓合同生效也是有一些注意事項的。
就專利權的轉讓,原專利法第10條已經做出了規定,該條第四款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這就首先要求了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如果沒有訂立合同或者採用口頭或其他非書面形式的合同,則轉讓無效。
其次,該條還要求轉讓合同應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否則轉讓也是無效的。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專利權是由國家的專利行政部門經過審查而批准的,其授予經過了登記和公告。
同時,專利權的法律狀態不僅涉及轉讓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也影響到公眾的利益,其變動應當以公示的方式告知公眾。實踐中,一些人認為只要雙方簽訂了轉讓合同,受讓方就自然而然地享有了專利權,而到專利局登記只不過是一種備案,可有可無,這種觀點是十分錯誤的,會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衝突,也會給當事人(尤其是受讓方)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所以,單純的在口頭上達成的合同協議是無法生效的,專利轉讓合同生效條件法律規定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並且去相關部門進行登記,才能夠真正的生效,由於在現實生活中,公告比登記要滯後,所以受讓方在轉讓生效條件方面更加得注重。
專利權是屬於財產權的一種。而對於財產的轉讓,僅僅口頭上的承諾是不夠的。專利權轉讓合同生效是具有一定法律意義的。專利權的轉讓在現今的社會也是十分常見的。國家對於專利權的轉讓也是十分的看重。所以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十分嚴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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