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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公安局傷情鑑定為重傷二級,可以不立案嗎

法律2.06W
交通事故公安局傷情鑑定為重傷二級,可以不立案嗎
交通事故公安局傷情鑑定為重傷二級,可以不立案嗎
1、可以。重傷二級與傷殘是按照不同的鑑定標準作出的鑑定結論,沒有對比性。
2、重傷是根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的通知,本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五條 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本標準施行前,已作出鑑定尚未判決的,仍適用一九八六年發佈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試行)》。
3、傷殘是按照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或者人身損害侵權鑑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作出的鑑定結論,適用於工傷事故和人身損害賠償;輕傷或者重傷是司法鑑定機構依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作出的鑑定結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所涉及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