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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監外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檢察院監外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不宜收監的罪犯,法律允許監外執行,不關押在監獄中,看守所的設備不及監獄,那麼犯人逃跑的風險會加大,此時需要檢查機關的監督,同時檢察院監外執行還檢察司法流程和相關機構的合法性。下面小編具體説説檢察院對於監外執行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一、監外執行檢察的範圍有哪些?

1、對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交付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2、對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管理、教育矯正監外執行罪犯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3、對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變更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終止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其他依法應當行使的監督職責。

二、監外執行包括哪些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1]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三、監外執行需糾正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下列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1)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沒有依法送達監外執行法律文書,沒有依法將罪犯交付執行,沒有依法告知罪犯權利義務的。

(2)人民法院收到有關機關對監外執行罪犯的撤銷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建議後,沒有依法進行審查、裁定、決定的。

(3)公安機關沒有及時接收監外執行罪犯,對監外執行罪犯沒有落實監管責任、監管措施的。

(4)公安機關對違法的監外執行罪犯依法應當給予處罰而沒有依法作出處罰或者建議處罰的。

(5)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應當作出對罪犯收監執行決定而沒有作出決定的。

(6)監獄、看守所應當將罪犯收監執行而沒有收監執行的。

(7)對依法應當減刑的監外執行罪犯,公安機關沒有提請減刑或者提請減刑不當的。

(8)對依法應當減刑的監外執行罪犯,人民法院沒有裁定減刑或者減刑裁定不當的。

(9)監外執行罪犯刑期或者考驗期滿,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和履行相關程序的。

(10)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在監外執行罪犯交付執行、監督管理過程中侵犯罪犯合法權益的。

(11)監外執行罪犯出現脱管、漏管情況的。

(12)其他依法應當提出糾正意見的情形。

綜上所述,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和監督的主要是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等相關機構執行、變更、終止、教育矯正等行為的合法性。除此之外,在監外執行過程中,若看守所等相關機構對罪犯行為的控制和處理出現了錯誤或錯漏的不合法情形,檢察院也可以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