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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退休年齡何時開始執行?

一、延遲退休年齡何時開始執行?

延遲退休年齡何時開始執行?

並沒有確定延遲退休年齡執行的時間,目前退休年齡的規定如下: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羣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職員退休後可以獲得退休費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準,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準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對於那些已經被單位聘用了的職員,在法定的退休年齡到了之後,勞動關係會終止,同時職員可以領取退休金。目前一般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如果是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的,則退休年齡為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