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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體店買的東西不想要了可以退嗎?

一、在實體店買的東西不想要了可以退嗎?

在實體店買的東西不想要了可以退嗎?

在實體店買的東西不想要了可以退,但是需要符合可以退換貨的條件,比如説質量存在問題的,

實體店買東西想退換店家不肯可以找消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五)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六)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鑑定,鑑定人應當告知鑑定意見

(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八)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二、退換貨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經營者應當在簽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貨款。

一方面,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使用説明書等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另一方面,經營者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的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標註。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説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説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在當代的社會,很多人現在都是從網絡上購買商品,一般網絡購買商品都是屬於可以七天無理由退換的,這也就意味着即使質量沒有問題也是可以退換的,但是在實體店一般是不支持無理由退換的,只有當質量存在問題才能支持的。

標籤:實體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