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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派出所有沒有權抓童工

一、派出所有沒有權抓童工

一般派出所有沒有權抓童工

用人單位非法僱傭童工構成刑事責任的,派出所不管童工不違法。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童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二、使用童工應承擔下列責任

1、對違法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2、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介紹童工的職業介紹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為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對允許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教育不改正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等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其中對使用童工的單位給予從重處罰。

3、對企事業單位及個體户使用童工屢教不改、情節嚴重者,以及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領取個體營業執照者,勞動行政部門有權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4、違法使用童工的單位和個人,對在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進行勞動鑑定後,其應根據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卹費。童工死亡的,其應發給童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喪葬補助費,並給予經濟賠償。

三、童工的工傷政策

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所造成的傷害,應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規定處理,傷殘童工不需進行工傷認定,勞動鑑定委員會可根據單位或監護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傷殘等級鑑定,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按傷殘等級發給童工一次性賠償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6倍,7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倍。死亡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賠償基數是指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只有構成立案條件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才會親自來辦理。其他不構成犯罪的,會由管理部門進行管理的。遇到使用童工的,可以向縣級的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舉報,可以是是實名的舉報也可以是匿名的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