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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糾紛派出所有沒有權力受理

一、物業糾紛派出所有沒有權力受理

物業糾紛派出所有沒有權力受理

小區失竊、車輛劃傷、管道漏水、物業管理收費過高、漲停車費等問題都是業主與物業經常發生糾紛的問題,而“有困難找警察”這句話深入人心,一遇到糾紛就想報警,但是物業糾紛不屬於公安職責範圍警情警察也是無能為力。

110報警服務枱受理報警的範圍: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羣體性事件;

(四)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110報警服務枱受理求助的範圍:

(一)發生溺水、墜樓、自殺等狀況,需要公安機關緊急救助的;

(二)老人、兒童以及智障人員、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員走失,需要公安機關在一定範圍內幫助查找的;

(三)公眾遇到危難,處於孤立無援狀況,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和工作、學習、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機關先期緊急處置的;

(五)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其他緊急求助事項。

二、業主與物業有糾紛報警會怎麼處理?

【操作規程】

1.瞭解並報告現場情況,請求指令或支援。

2.制止過激行為,維護現場秩序,防止事態失控。

3.因物業承諾事項未落實、物業管理費用等引發的糾紛,當事人要求調解的,民警可以幫助協調解決,經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告知雙方到物業主管部門解決糾紛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對以車輛堵塞通道的方式擾亂小區正常生活秩序的,民警可對車主進行勸解,不聽勸解的,收集相關證據,依法對行為人予以治安處罰,對車輛按照違反治安管理的工具予以處理。

5.填寫、存儲接處警記錄;處警結果需要製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注意事項】

1.民警處警的主要任務是平息事態,預防和及時查處物業糾紛引發的違法犯罪行為。

2.民警不宜介入物業糾紛的實質內容,明確告知當事人通過民事途徑解決;必要時,報告指揮中心通知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業主委員會、開發商等相關單位派員到場協調處理。

【主要法律、法規依據】

依據一: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21條1款)

依據二: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

依據三:

……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1款)

依據四: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1款2項)

依據五: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9條1款)

物業糾紛並不屬於派出所的受理範圍,比如管道漏水、物業管理收費過高、漲停車等物業糾紛問題,派出所無權受理,但可以找當地的房管部門進行投,如果在這個過程中出現出現鬥毆、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破壞公共秩序的情況,是可以報警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