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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是什麼意思呢

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是什麼意思呢

工資拖欠我們大家都不陌生。近年來,農民工討薪事件層出不窮,引起了大家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關注。社會中,農民工是屬於比較底層的勞動生產活動。由於農民工大多都比較欠缺法律知識,在遭遇惡意拖欠工資時,往往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説不出。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整理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是什麼意思呢的相關資料。

一、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是什麼意思呢?

惡意拖欠工資,簡單點説就是,你付出了勞動理應得到你應得的合法報酬,這是你的合法權益,而你的公司有義務向你支付該項費用,若是惡意拖欠的,就是侵犯到你的合法權益,現在刑法修正案(八)也把這種行為入罪了。

二、對於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怎麼辦?

1、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

5、按上述途徑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三、本罪是故意犯罪,常見的故意情形有哪些?

(1)明確表示拒不作為的,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然地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藉口的,應認定故意。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使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剋扣工資或罰款的。

四、本罪客觀表現有哪些?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既有危害行為又有危害結果,且兩者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

a、實施了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

b、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企業的銀行存款足夠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不作為,導致勞動者沒有按合同或法定應獲得勞動報酬的時限。如實行月工資制的,超過20天仍不發放工資的,即構成“不支付”。

(2)數額較大。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構成的絕對值範圍。應比照職務侵佔罪的入刑標準,即逃避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構成“數額較大”,應予追訴。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當我們付出勞動時,理應拿到我們的合法報酬,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是一種犯罪活動。生活中,如果我們遇到了這樣的問題,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合理的維護自己的利益。我們可以到相關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農民工都是辛辛苦苦的血汗錢,用人單位一定要在體諒農民工的基礎上,及時將工資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