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如何告公司拖欠工資?
一、職員如何告公司拖欠工資?
職員可以到勞動局、勞動仲裁委告以及人民法院告公司拖欠工資。控告單位需要準備以下相關材料:
1、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文件記錄。
2、確認勞動關係後,對於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可與老闆協商,要求單位補發工資。
3、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4、如果拖欠工資數額比較大的話,可以直接請律師打官司,通過訴訟的方法來要回被拖欠的工資。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第2款和《調解仲裁法》第16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章督促程序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此,如果公司拖欠員工的工資情況屬實,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二、拖欠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
1、勞動者依照《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在與他人訂立的勞動合同之中,一般會約定工資如何發放,若是到了約定發放工資的日期,但是單位沒有發放,或者發放不足的,此時職員可以先與單位協商,對於依舊無法正常發放的,若是也不能給出具體支付工資的日期,此時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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