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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件工資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一、計件工資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計件工資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勞動法》第37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規定:“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依據上述規定,計件工資制的加班工資的計算比例同於計時工資制的加班工資。但計件工資制並不是所有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工作或超額工作都有加班工資。具體分為三種情形:

(1)勞動者在8小時工作日內沒有完成定額任務,而在8小時外又延長工作時間以完成定額的,不屬於加班,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2)勞動者在8小時工作日內超額完成定額任務,其超額完成的部分不屬於加班,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3)勞動者在8小時工作日內完成勞動定額,在8小時外又延長工作時間工作的,屬於加班,應當支付加班費。也就是説,實行計件制的勞動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資必須是在8小時工作時間外,且是在定額以外工作,這兩者必須同時滿足。

二、計件工資制度

計件工資制,是指根據勞動者生產的合格產品的數量(或者作業量)和預先設定的計件單價,來計算勞動報酬。計件工資制與計時工資制不同,計時工資制是根據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和實際工作時間的長短來計算勞動報酬的制度,是直接用勞動時間來計量的一種工資制度。而計件工資制需按已確定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是一種間接用勞動時間來計算工資的制度。

計件工資的計量因素

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是計件工資制的重要要素。勞動定額,是指在特定的生產技術和組織條件下,為生產一定數量的產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規定的勞動消耗量的標準。計件單價即員工每完成一件合格產品或每一單位工作量時,應得到的計件工資額。

工資的計算方法有多重,工資發放以實際發放的數額為準,不管是計件工資還是計時工資若有差異的,都應該及時向單位領導上報,員工有權對自己工資的明細進行了解和知情。工資發放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