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時期上班工資怎麼算?
一、疫情時期上班工資怎麼算?
員工在疫情上班按照正常工資發放,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本次延長假期的法律依據為《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八條的規定,屬為應對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本次延長的假期期限性質應為休息日。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相關規定,在此期間應當支付加班工資,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疫情防控的具體情況應當基於實際而定,特別是在疫情期間繼續上班工作的,用人單位顯然是需要發放工資待遇的,另外對於從事疫情防控的醫護人員還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助,具體的工資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依據相關政策來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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