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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免檢條件

一、產品質量免檢條件

產品質量免檢條件

1、產品質量長期穩定,企業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2、產品市場佔有率、經濟效益在本行業內排名前列;

3、產品標準達到或者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

4、產品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連續三次以上(含三次)監督檢查均為合格;

5、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

此外,國家質檢總局針對具體的產品另定該類產品的年產最低規模。

二、產品質量免檢程序

(一)凡符合免檢產品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以自願提出產品免檢申請,填寫產品免檢申請表,如實提供有效證明材料,報送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受理企業申請,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簽署審查意見,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三)國家質檢總局在徵求社會有關方面意見後,對免檢產品予以審定,向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頒發免檢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四)獲得免檢證書的企業在免檢有效期內可以自願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規定的免檢標誌。使用的免檢標誌應當註明獲准免檢的時間及有效期限。免檢的有效期為三年。免檢到期後產品需要繼續免檢的,企業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根據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2001年11月21日9號令,關於《產品免於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產品要成為國家免檢產品“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受理企業申請”。企業申請國家免檢產品有關事宜可向省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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