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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加班費計算是怎樣的

勞動法加班費計算是怎樣的

員工要是在單位的安排下加班的話,則此時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加班費,但如果是員工自己主動自願的加班,則就不能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了。在《勞動法》中對加班費的計算作出了規定,那麼勞動法加班費計算是怎樣的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法加班費計算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二、勞動者是否加班該由誰承擔舉證

加班,是指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舉證責任則是指當事人對自已提出的主張要提供證據進行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誰提出請求,誰就要證明該請求的合理性,否則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並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是規定了一部分舉證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並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

因此,在與用人單位因加班產生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可以提請仲裁委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表,以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內是否包括有加班費。如果有加班費,公司應當提供加班費的計算依據。實務中,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也會根據案情或者依據地方規定要求單位提供相應的考勤表,因為工資的發放一般是依據考勤情況作出的,如果考勤記錄中表明勞動者存在加班,而用人單位又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該加班無效,則應當支持勞動者的主張。

此時單位需要按照規定好的標準支付員工加班費,而不能擅自降低加班費的計算標準。另外,在實際計算的時候需要考慮到加班費基數,因此這也會導致不通過的勞動者最終可以領取到的加班費數額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