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夜間上班應否獲得補助
在生活中,由於工作種類的不同,有些勞動者是在白天上班,而有些勞動者卻是在夜間上班。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在夜間上班的應否獲得補助呢?可能很多人對此都不是很瞭解,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勞動者在夜間上班應否獲得補助
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後,可以安排職工上夜班。目前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但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此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説明崗位用人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社會保險等情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單位不支付加班費該怎麼辦
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當然勞動者也可以選擇仲裁,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但需要注意的是,勞動仲裁有時效上的限制: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也會中斷,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仲裁時效中止。
從最新的司法解釋來看,最高法為督促用人單位規範管理,引導勞動者正確行使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該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解答到此。我們還應該要知道的是,只有在法定情況下,如: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等發生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即時搶修等情況時,單位才能要求勞動者加班,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且要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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