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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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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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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處罰 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呢?

以下是刑事處罰 刑事強制措施

一、我國的刑罰類型有哪些?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有主刑和附加型兩類。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種:

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3年。

2、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附加刑有以下三種: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二、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

1、拘傳

在刑事訴訟中,拘傳適用於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情況下拘傳適用與經過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傳喚並非拘傳的必經程序。公安司法機關可不經傳喚而直接使用拘傳;通常根據案件的情況,有必要時即可適用。

2、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適用對象是:(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拘留

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只有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拘留的決定權。拘留的執行權僅僅屬於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

4、逮捕

是指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罪犯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罪犯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有查證屬實的。或者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必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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