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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過節費要不要繳個税

一、過節費要不要繳個税

法律規定過節費要不要繳個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從單位取得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實物所得,均屬於工資、薪金所得的範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税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另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3號)第三條的規定,以現金形式發放的過節費不屬於該文件所列舉的企業職工福利費扣除的範圍。因此,現金形式發放的過節費不屬於福利費,應屬工資薪金。

過節費,不管放在哪個科目核算,都應當併入當期工資、薪金所得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

二、過節費可以抵衝加班工資嗎?

在實踐中,有些單位福利比較好的,逢年過節的,會發給員工一部分過節費。

對此,有的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的,就以已發放過節費為由,用過節費代替加班費。其實,這是錯誤的。

用人單位發放過節費,屬於單位的福利待遇,與勞動者是否加班無關。

從法律意義上講,過節費是一種約定義務,不是法定義務。

而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這是一種法定支付義務。所以過節費不能衝抵加班工資。

經過上文的總結,大家應該瞭解到,目前對於用人單位發放給員工的過節費,其實是計入到了工資、薪金科目中的,而對於工資、薪金,我國也有明確規定,達到一定的金額就需要徵收個人所得税。因此,對於員工獲得的過節費,原則上也是需要徵收個税,不過如果沒有達到徵收標準,自然也就不能違法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