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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以什麼方式支付工資

企業以什麼方式支付工資

勞動者參加勞動後,理應獲得勞動報酬。工資的具體發放辦法企業可以與勞動者約定,但是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此時,很多人想要了解企業以什麼方式支付工資,下面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企業以什麼方式支付工資

1、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2、企業應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也可以由勞動者授權的親屬代為領取,但應當有委託證明。

3、企業應及時支付工資。

企業必須在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並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資。如果工資按年結算,則應按月預付,到期結算。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企業應按照約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期支付工資。工資如果按月支付,必須確定支付日期。如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不得推遲支付工資,直接發放工資的,應提前支付工資。對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週期支付工資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每月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工資,年終或考核期滿時結算。

二、用人單位能否剋扣員工工資

根據勞動部《支付暫行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用人單位扣減勞動者的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應當遵循三個原則,第一是實際損失賠償原則;第二是充分舉證原則;第三是分階段扣減原則。其中涉及到的實際損失賠償原則和充分舉證原則是指用人單位不能僅以勞動者存在過錯致使企業本身受到損失或者可能遭受損失為由扣減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是需要舉證證明因勞動者的過錯致使用人單位遭受了什麼損失(損失項目),多大損失(損失數額),用人單位應當對上述兩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否則用人單位的剋扣工資行為即違反法律規定,缺乏法律依據,應予撤銷。

企業以什麼方式支付工資我國工資支付的法律規章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而要是你所在的企業無故剋扣或拖欠工資的話,你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浙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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