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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補償多少

根據我國現在的《勞工監察大隊》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如若勞動用用單位有以下行為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以責令該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作報酬(包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以及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對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若屆期用人單位仍不按照勞動部門要求進行支付,相關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計算標準,額外加付賠償金。具體情況包括:

拖欠工資補償多少

(1)違法無故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薪酬的情況。

(2)用人單位給與勞動者的薪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水平。

(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了損害。

值得注意的是,能夠主張百分之五十以上工資作為賠償金的情況應當是,同人單位在已經接到勞動保障部門的責令付款要求後,仍然不按時發放拖欠工資的情形。並非用人單位有拖欠工資的情形出現,勞動者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以拖欠工資為基礎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賠償金。

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裏提到,當出現用人單位無故剋扣或拖延發放勞動者報酬的情況下,除了依法應當支付之前拖欠勞動者的全部報酬外,還應當支付勞動者以拖欠工資為基礎的百分之二十五作為對勞動者拖欠工資的經濟賠償金。用人單位存在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報仇的情況下,也需支付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賠償金。

總的來説,在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最少可以要求拖欠工資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金。若用人單位在勞動部門責令後仍然不改正,可要求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的賠償金。

標籤:補償 拖欠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