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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發現新罪漏罪的處理方式是怎麼規定的

假釋發現新罪漏罪的處理方式是怎麼規定的

一、假釋發現新罪漏罪的處理方式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實行數罪併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二、假釋期間要遵守哪些規定?

在假釋考驗期內,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管理;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三、假釋和緩刑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一樣。緩刑是刑罰裁量制度,假釋是刑罰執行制度;

2、適用對象不一樣。緩刑適用於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假釋適用於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結果不一樣。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來的刑罰,而假釋是提前釋放;

4、作出決定時間不一樣。緩刑是判決時候作出,假釋是服刑期間作出。

四、假釋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監獄可以提請假釋。

假釋期間發現漏罪的這種可能性比較小,因為在審查起訴階段重點就是審查還有沒有什麼其他遺漏的罪行,發現新罪的話,説明在假釋考驗期內又做出了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為,這樣的話性質是比較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