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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要怎樣支付加班工資

一、用人單位要怎樣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要怎樣支付加班工資

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①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②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③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實行其他工資制的,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加點的,分別按150%、200%、300%支付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200%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勞動者在休息日和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加點的,如用人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已安排其同等時間補休的,不再發給加班加點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二、出差期間的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員工因公出差, 涉及到工作時間問題的, 分成如下幾種情況:

(一) 出差的起始和終止時間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的情況。

有些情形下, 用人單位安排員工短程公出, 遲於標準工時制下的上班時間出發, 早於下班時間回程。 一般這類短程公出不涉及到加班費計算的問題, 但如果用人單位有相應的規章制度規定出差補貼的, 不論長短程, 只要員工出差異地的, 都應當按照規章制度規定給予出差補貼, 否則也會形成勞資爭議。

(二) 出差的起始和終止時間跨越法定工作時間段但不涉及雙休日或法定節假日的情況。

(三) 出差的起始和終止時間跨越法定工作時間段且涉及雙休日或法定節假日的情況。

(四) 出差員工提供工作服務的時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 但在途時間又在法定工作時間外的情況。

按照前述第 (三) 項實際已經明確, 在途時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外的, 區分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雙休日安排加班、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況, 對於在途時間分別給予150%、200% (無法安排補休)、300%的的加班費。

(五) 出差員工提供工作服務和在途時間均在法定工作時間內, 但出差期間跨越雙休日或者法定節假日的情況。

在該情況下, 由於出差所跨越的雙休日或者法定節假日期間員工並未提供勞動, 也就是説該日員工並未從事工作而是在休息, 只不過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 這種情況下,員工並不是加班, 用人單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資。

(六) 出差員工提供工作服務的時間和在途時間均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情況。

毫無疑問, 此種情況下, 用人單位應當區分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雙休日安排加班、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況, 對於服務時間和在途時間分別給予150%、200% (無法安排補休)、300%的的加班費。

此外, 作為用人單位, 對要求長期或者頻繁公出職位下的工作崗位, 應依法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不定時工時制, 可避免這類工作崗位因加班工資的原因出差勞資糾紛導致用人單位敗訴的情況。

在閲讀了上文之後,大家應該瞭解到該怎麼支付加班工資了吧。對此,國家雖然做出了最低的加班工資標準,但若單位規定的加班工資水平高於國家的規定,那麼一般就按照單位的規定來執行。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