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決定書自己去取還是給公司?
在我們國家,並不是所有勞動者受傷,都是屬於工傷,工傷的話,它是分為具體的環境的,比如説在工作時間內所發生的傷害就屬於工傷,當然也需要進行一個工傷認定的環節,工傷認定之後會有一個工傷認定決定書,很多人想知道。工傷認定決定書自己去取還是給公司?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自己去取還是給公司
工傷認定是勞動部門通知領取的,一般會通知經辦人去領取。如果員工本人申請的並沒有委託他人,那麼會直接通知員工領取,如果員工非本人去申請的,而是委託單位申請,那麼工傷認定書也是由委託人帶為領取之後轉交給員工本人。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二、勞動能力鑑定的機構
勞動能力鑑定的內容分為勞動功能障礙等級鑑定和生活自理障礙等級鑑定,這兩部分合在一起稱為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的機構分為兩級:
第一級的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為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如果確有必要,鑑定委員會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如果必要,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為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不能再要求重新鑑定。
可以明確的告訴我大家的是工傷認定決定書出來之後會有相關的部門來通知經辦人領取通常情況下,如果是勞動者個人申請的,那麼就應當是勞動者個人去領取。除此之外,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的規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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