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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後複議的結果是否會有變動?

工傷認定後複議的結果是否會有變動?

公司有的時候如果過度的安排員工工作,到最終的結果很有可能是得不償失的。因為疲勞駕駛跟疲勞工作都很容易造成無法挽回的安全事故的,況且後續申請工傷認定的這個程序,有些職工可能面臨的情況也特別的複雜,因為工傷認定的結論跟自己所預期的根本就不一樣,所以有可能會申請行政複議。那麼,工傷認定後複議的結果是否會有變動?

一、工傷認定後複議的結果是否會有變動?

一般情況下工傷認結果複議,結果一般不會有變動

我國《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因此,工傷行政複議一般要在六十日內作出。

二、對工傷認定不服行政複議需要什麼材料?

個人申請工傷認定行政複議所需資料:行政複議申請書(一式三份),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書複印件、員工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員工提交新的證據材料(支持員工本人觀點的,且之前工傷認定時未提供的材料);若是由單位申請行政複議,還需提供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委託書原件。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工傷認定辦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但是大多數的情況工傷認定複議的結果不會產生變動,因為現在第一次進行工傷認定的整個過程就是非常的嚴肅認真的,如果每次工傷認定後的複議結果都推翻了第一次工傷認定的結論,那説明在工傷認定的這一塊國家管理的還不夠嚴格,工傷認定結論來回變動肯定是有工作人員人為操作的因素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