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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工傷的情形

認定工傷的情形

工傷應該怎樣判定呢?根據我國現有的《工傷保險條例》裏面的第十四條法律法規規定,員工受傷應該被法律法規所承認為工傷的情形有6種:

第一種情形,也就是最常見的情形,就是員工在上班的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場所裏面,因為工作的原因而造成意外傷害的,應該被判定為工傷;

第二種情形,就是指該用人單位的員工在進行自身工作時間之前或者是之後在工作場合裏面,在進行與工作相關的一些準備性工作或者進行收尾性工作的時候不幸遭受到了事故傷害的,應該被判定為工傷;

第三種情形,員工在上班的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場所裏面因為工作的原因或者綠 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而受到社會暴力傷害的,應該被判定為工傷;

第四種情形,是指該員工由於長期工作而患職業病的,對於職業病的一個診斷以及對於這個診斷爭議所進行的鑑定,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裏面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進行執行。對於按照法律法規依法獲得了自身的職業病的一個診斷證明書以及關於職業病的一個診斷治療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等相關的部門應當不再進行對於改任的工傷調查核實,可以直接被認定為是工傷;

第五種情形,因為工作的的原因,該員工進行外出,在外出的期間,自身由於工作屬性的原因不幸自身受到來傷害或者該員工發生來意外事故找不到員工本人造成員工失蹤的,應該被判定為工傷;

第六種情形,該員工在在上班或者是在下班的過程中,受到了由於非自身要負責主要責任的意外事故,包括車禍,公交車事故又或者是火車事故等等,應該被判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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