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二、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區別是什麼?
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和中止的相同之處是,二者都是在時效期間屆滿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發生而產生阻礙訴訟時效完成的效力。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於: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後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後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綜上所述,在處理民事糾紛的過程中,如果走法律程序,必須在訴訟時效內提請訴訟。在有效期內,因為某些情況訴訟時效可能中斷或者中止。比如當事人向對方起訴,這樣法院判決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又如當事人承諾履行但是發生違約,也會導致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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