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程序是什麼
工傷認定就是勞動部門對職工的因工受傷的情形進行確認的行為,這一行為的確認結果有四種:即工傷、非工傷、視同工傷和不視同工傷。工傷認定是解決勞動糾紛問題的常見程序,下面是本站網的小編為您提供的工傷認定程序的詳細過程:
一、工傷認定程序(之前也可與對方調解):
(一)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作相關的證據固定工作,對於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損毀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
(二)製作《工傷認定申請書》,並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向工傷事故發生地過去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申請者,並提供以下材料:
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及用人單λ工商登記材料;
2.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材料;
3.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
4.如系機動車事故傷亡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及時與勞動部門聯繫,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五)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如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的不支持的情形,應考慮如下:
1.是否屬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向勞動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3.是否需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勞動能力鑑定程序:
(一)對照《職工工傷與職工病致殘程度鑑定》看是否構成傷殘及等級程度及護理依賴等級;
(二)製作《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並填寫《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表》;
(三)製作《生活自理障礙鑑定申請書》;
(四)向勞動部門速交相關申請書及醫療材料(包括病歷、CT報告單等);
(五)領取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報告;
(六)徵求委託人意見,是否申請再次鑑定。
三、勞動仲裁程序:
(一)製作《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清單》;
(二)與用人單位聯繫,可否調解;
(三)向勞動爭議仲裁遞交《申訴書》及證據材料;
(四)準備庭前材料併到勞動仲委閲卷瞭解用人單位的答辯意見等;
(五)參加庭審;
(六)庭後和解或調解。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全部信息,在申請工傷認定的實際情況中,勞動者還需要了解相關法律知識,用正確的法律途徑解決勞動糾紛等問題,切勿惡意聚眾鬧事。如果您還需要了解相關信息,可以到本站網找在線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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