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傷認定沒成功怎麼辦?
一、如果工傷認定沒成功怎麼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受傷害職工或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條款如下: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二、需要材料
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鑑定須提供: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複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三、不予受理
1.對於工傷認定未能提交充分資料,同時在行政機關發出補正通知書後規定時間內未能做出補正的,工傷認定機關理應不受理。
2.對於工傷認定超過申請時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體指勞動關係的確認、醫療尚未終結等),工傷認定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受理。
3.傷者或者傷者家屬、用人單位對所申請的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於6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90日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為了確保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的各項權益,在勞動法中也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其中也包括了工傷保險以及養老保險等內容,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遭遇了意外情況後,受害員工是可以根據工傷鑑定的結果向用人單位或者當地社保中心索要工傷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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