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書中必須寫明傷情嗎?
我們在平常的工作中,可能因為工作的原因我們受到了工傷,那我們在看完病後我們需要報銷,這樣我們可能需要寫工傷認定書,那工傷認定書中必須寫明傷情嗎?我們在認定書裏面需要寫什麼那,需不需要寫明傷情,下面我們來看看工傷認定書中必須寫明傷情嗎?
1、工傷認定書與傷情無關,工傷認定書只是對受傷的性質的認定,至於傷情,不是工傷認定要解決的事情;
2、傷情程度是工傷傷殘等級鑑定的問題,由鑑定機構確定傷殘等級,與工傷認定是兩回事;
3、如果對工傷鑑定結論不服,決定鑑定結論比實際傷情要輕,你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依據《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
〔提出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第九條 〔提交材料〕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複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
(四)職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條 〔材料審核〕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因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衞生專業較多的,鑑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
我們在上面也應該知道了工傷認定書中必須寫明傷情嗎。我們在工作中還是也小心一些的,注意安全,不要為了工作發生什麼意外什麼的,生命是重要的,什麼都可以沒有,自己的安全是重要的,我們的家人還在家裏還等着我們安全的回家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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