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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必須初診證明嗎?

工傷鑑定必須初診證明嗎?

在企業的生產活動經營中,難免會發生工傷事件,工傷鑑定就成了企業與員工之間最權威的橋樑,這不僅避免了雙方間的相互扯皮,也避免了雙方信任度的降低。隨着時代的進步,我國的工傷條例也與進行了修訂併發布,相比條款更加細緻明確。那工傷鑑定必須初診證明嗎?小編帶着這個問題來為大家解讀一下。

一、工傷鑑定的定義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二、工傷鑑定所需要的資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三、工傷鑑定程序

1、先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批准後到指定地接受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鑑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鑑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3、根據鑑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根據上述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情況不同所需要的證明是不同的,如職業病認定工傷則需要本人歷年病史而非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的診斷證明。所以,在發生突發事故時,工傷鑑定必須初診證明嗎,小編回答:是的,這是重要材料之一。小編建議無論何種醫療診斷資料都要及時複製一份,以免發生材料遺失的情況。

標籤:初診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