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車輛損失險保險人義務有哪些?

一、 車輛損失險保險人義務有哪些?

車輛損失險保險人義務有哪些?

1.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説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保險費及其支付方法等內容。

2.保險人應24小時受理被保險人的出險報案,保險人接到報案後應及時查勘現場或明示處理意見。

3.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情節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指引及有關資料,並應跟蹤服務。

4.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人有充分理由認定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履行法律、法規及保險合同規定義務而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

5.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書面索賠資料後,應及時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

(一)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協議後10天內支付賠款;

(二)對屬於保險責任但尚未達成賠償協議的,應當根據現有資料和有關證明,在60天內先預付可確定的最低賠償金額內的一定數額賠款;

(三)經審核索賠資料後認為有關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四)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通知書。

6.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瞭解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業務和財產情況以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7.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義務,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追究保險人的法律責任。

二、車輛損失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向保險人如實告知涉及保險車輛的重要事項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等的相關情況。投保人對重要事項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等相關情況未如實告知足以影響到保險人的合理收費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照保險單項下的相關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計算賠款。重要事項指投保車輛的車主、廠牌型號、車輛類型、核定載質量、新車購置價、新車初次登記年月、上期保險期限內的賠款記錄等。

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簽訂時一次交清保險費;保險單另有約定的,應在約定時限內交清保險費。否則,對於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改裝、加裝等,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並申請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車輛損失險的具體情況,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原因導致的交通事故,是否可以由車輛損失險來進行賠償,也應當由保險公司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不符合保險理賠的條件的,那麼是不可以享受理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