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損害糾紛風險如何解決
先協商處理,無法協商只能起訴解決。
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
1、地面施工必須是處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場所。因為這些場所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一般都是民眾聚集或日常通行的地方,從這些地方經過的人流量往往比較大,在施工中很容易造成民眾傷亡,而且受到損害的人也往往具有不特定性。因此法律加大了施工人的民事責任,對此類民事侵權行為並未按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來處理,而是對施工人採用了過錯推定原則;
2、他人受到損害的事實必須是因為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的。法律對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採用了過錯推定原則,即施工人負有舉證證明自己盡到了應盡法律義務的責任,因為只有此條件下才可以免除施工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否則推定為其有過錯,由施工人承當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而施工人應盡的法律責任就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這兩項責任是施工人必須同時承擔的,並且同時要求設置的施工標誌和採取的安全措施能夠達到預防損害發生的程度。
3、受害人的損害事實和施工人的施工行為必須具有相應的因果關係。因果關係一説本身是一個哲學概念,是指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因此民事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係就是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是由於侵權行為人的自身行為或者未盡到法律上規定的其應盡義務所引起的。在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案件中就是指受害人受到的損害只能是由於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的施工標誌或者未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而引起的,而不是由於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引起的。
此外,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案件的爭議焦點往往都是施工方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那何為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設置明顯標誌是要求施工人在施工標誌的設置上必須具有鮮明性和警惕性,並且將施工標準放置在與施工工地有足以能警示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的安全距離外。採取安全措施是要求施工人必須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即加強施工設施的管理、消除安全隱患等,同時要求施工人設置的安全措施必須達到足以預防事故發生的程度。比如説:施工人可以採取24小時專人專管安全設施、在夜間使用明顯的紅燈警示、使用鋼結構等硬隔離帶圈定施工工地等措施。
正常情況下到有關單位或者是組織個人在進行地面施工的時候,必須要保證一定的安全,如果一旦造成人身損害的話,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但發生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時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的話,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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