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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糾紛如何去解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發包方和承包方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都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若一方不具備相應的資質,則其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便因合同主體不合格而無效。對於無效的施工合同應根據實際履行情況和工程質量狀況,採取停止履行、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不同的處理方式。另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也可以事先約定糾紛受理機關或在發生糾紛後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關審理案件。但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的規定。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而發生糾紛時,法院管轄有特殊規定的,合同當事人應予遵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司法解釋(1-10)》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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