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損害責任糾紛判決依據是什麼?
地點施工造成的損害,法院判決的依據是:
(一)、必須是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
公共場所,是指公民共同的活動場所,如公共道路、廣場、影視劇場、體育館(場)、商店營業場所、集貿市場等。在公共場所施工,因行人較多,故危險性大,必須設置明顯標誌或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道旁與公共道路相連,也是公共危險場所。通道指一般行人通過的地方,是公路之外的道路,亦為常人通行之處,也是公共危險場所。在道旁或通道上施工,施工人同樣應負有較重的預防危害發生的義務。非在上述場所施工,如在野外,在商店倉庫內施工,造成他人損害應按一般侵權行為處理。
(二)、必須是從事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作業
因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在施工現場存在造成他人跌落的危險,法律才作出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要求。如非屬地面上下施工,或僅為地上,或僅為地下,其公共危險程度相對較低,發生損害,按一般侵權行為處理即可。而地面上下施工緻人損害,屬特別侵權行為,須按法律的特別規定處理。
(三)、必須是沒有設置明顯標誌或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如果施工人已設置了明顯的標誌或採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因受害人過失造成損害的,施工人不負責任。一般而言,採取的安全措施包括:圈定施工現場、設橫欄、掛紅燈或按行業施工慣例設置其他標誌或採取其他措施,如設專人指揮避開施工重地通行等。施工人必須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足夠謹慎的注意義務,設置的標誌或採取的措施必須達到足以防止事故發生的程度。其應達到的程度不僅一般正常行人、車輛足以識別並採取預防措施,而且應保證通行的盲人等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安全。凡未採取安全措施或設置明顯標誌或採取的措施、設置的標誌沒有達到預防損害發生的程度,因而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均應負賠償責任。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並應承擔刑事責任。
(四)、必須造成他人損害
他人損害,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他人不包括施工單位的成員。施工單位的成員因安全措施不當、標誌不明顯受到損害,屬勞動保險賠償問題,非侵權行為責任。
(五)、必須有因果關係
即受害人的損害必須是因施工人設置標誌不明顯或沒有設置標誌,或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的。此種因果關係,為相當因果關係,即依社會公眾的一般觀念認為有因果關係為設定標準。如無因果關係,施工人不承擔損害的賠償責任。
(六)、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並採取推定過錯的方式。即受害人無須證明施工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只須證明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並造成損害即可。當然,這裏的推定過錯具有其特殊性,施工人不能以證明其主觀上沒有過錯而主張免責,而只能以其設置了明顯標誌或採取了安全措施作為抗辯事由。
由於施工不規範,造成了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施工方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由於過失造成施工作業人身傷害,施工方相關的責任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法院判決的標準主要從施工的規範性、是否公示、安裝保障措施是否完善等來判定責任。
-
南寧工傷認定的程序是什麼?
一、南寧工傷認定的程序是什麼?1、申報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勞動保障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並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同時,應在傷亡事故發生或職業病確認診之日起30日內填表寫並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和首診病歷本、旁證材...
-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江蘇工傷認定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在當代社會,存在着工傷認定這個名詞,工傷認定簡單點來説,就是將在工作期間遇到的傷害在專業的醫療機構進行認定,由此來確定賠償的程度。由於每個地方的實際情況都不一樣,所以各地都有自己的工傷認定辦法,那麼,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江蘇工傷認定辦法的內容是什麼?接下來...
-
不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是什麼
一、不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是什麼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2、醉酒導致傷亡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二、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可以怎麼辦(1)申請行政複議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
-
申請工傷認定時間一般是多久
我國法律中規定了用人單位、受傷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都是有權申請工傷認定的,但此時由於申請主體的不同,法律中規定的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不一樣。那到底不同主體申請工傷認定時間是多久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一、申請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