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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糾紛如何進行處理?

一、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糾紛如何進行處理?

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糾紛如何進行處理?

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糾紛,應當認定是否屬於施工方過錯責任,如果是施工方過錯責任的應當對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主要如下:

1、醫療費

(1)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2、誤工費

(1)誤工時間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3)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4)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1)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期限確定。

(2)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3)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4)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5)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6)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受害人及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應有正式票據,並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賠償,住宿費標準一般地區每天40元,經濟特區每天60元。

6、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一般地區15元,特殊地區20元。

7、必要的營養費根據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的親友參加處理觸電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3人。

二、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地面施工必須是處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場所。因為這些場所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一般都是民眾聚集或日常通行的地方,從這些地方經過的人流量往往比較大,在施工中很容易造成民眾傷亡,而且受到損害的人也往往具有不特定性。因此法律加大了施工人的民事責任,對此類民事侵權行為並未按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來處理,而是對施工人採用了過錯推定原則;

2、他人受到損害的事實必須是因為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的。法律對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採用了過錯推定原則,即施工人負有舉證證明自己盡到了應盡法律義務的責任,因為只有此條件下才可以免除施工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否則推定為其有過錯,由施工人承當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而施工人應盡的法律責任就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這兩項責任是施工人必須同時承擔的,並且同時要求設置的施工標誌和採取的安全措施能夠達到預防損害發生的程度。

3、受害人的損害事實和施工人的施工行為必須具有相應的因果關係。因果關係一説本身是一個哲學概念,是指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

綜上所述,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糾紛,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節、傷者的傷情程度以及施工方的過錯責任比例,確定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若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是由於侵權行為人的自身行為或者未盡到法律上規定的其應盡義務所引起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還會追究刑事處罰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