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行政訴訟都有哪些規定?
工傷認定作為受到工傷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合法權益各地方應積極為勞動者進行辦理,但有些單位不予出具相關證明,或當事人對此次部分工傷認定結果有較大沖突時。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行政訴訟,下面小編就工傷認定的行政訴訟都有哪些規定為大家進行講解。
《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開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工傷認定辦法》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毒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這兩者之間是否有衝突?如果有衝突,應當優先適用哪一方的規定?
對於《工傷保險條例》的上述規定,應當從立法本義上去理解,而不能斷章取義、牽強附會,因工傷認定是行政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作出決策需要掌握大量的政策,當事人對工商認定結論不服,將行政複議前置,有利於加強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監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利於解決問題。
在《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工傷認定行政複議不是提行政訴訟必經的前置程序。從立法本義上看《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應當是將行政複議作為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第19條的規定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不一致的,但為部門規章,其效力低於作為行政法規的《工傷保險條例》。兩者衝突時,應當優先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此,在當事人不服工傷認定結論的情況下,應當首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我們可以看出國家的法律在辦理這類事件時還是本着公平、公正的辦事原則,切實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對相關的辦理時間做了較為明確的説明,希望大家要仔細閲讀以免過了有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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