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場所如何理解?
當今社會我們生活中遇到的大部分是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作為行為的依據。然而,絕大部分法律法規是不為廣大民眾所熟知的,就如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場所如何理解這一問題,小眾卻對於受到工傷的朋友很重要,小編我將在下文整理一下與這一問題相關的知識。
工傷是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的總稱。事故傷害又包括本人有責任的事故、本人無責任的事故和意外事故等。現實中有些人所遭受的屬於意外事故,即人們難以預料的事故,或者事先預料不會發生事故,但結果卻發生了事故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作場所”是一個動態的概念。每個職工通常都有一個主要工作場所,如機關工作人員的辦公室,生產工人所在的車間、施工場地現場施工人員、營業員的櫃枱等。但由於工作的多樣性,人們工作時間的活動區域並不僅限於主要的工作場所,往往還有若干次要工作場所或臨時工作場所。如機關工作人員參加會議,會場則是其工作場所;營業員搬運貨物,其搬運過程所涉足的地方就是其工作場所。例如一位駕駛員,其主要工作場所是車輛運行的區間,但除了駕駛外,他還要從事其他工作性活動。參加公司的會議也是一種工作,會場就是其工作場所。如這位駕駛員在參加會議時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條件,且沒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所指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第一種觀點是狹隘地理解“工作場所”,把主要工作場所之外的其他工作場所一概否定。第二種觀點是對法規適用的誤解。但對同一種情形,當新的、效力更高的法規作出規定後,只能適用新法,而不能適用舊的、效力低的文件。
在上面這個案例中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大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望以上內容可以幫助到各位有相關信息需求的朋友,瞭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充分的利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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