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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工傷應當進行什麼鑑定

發生工傷應當進行什麼鑑定

一、發生工傷應當進行什麼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二、因工緻殘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1)因工緻殘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前提—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必須經過工傷認定程序,即須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申請勞動能力鑑定要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

(2)因工緻殘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時機—醫療終結。因工緻殘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必須是在工傷治療終結,病情穩定後才能提出鑑定申請。

(3)因工緻殘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生理功能—工傷致殘。即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終結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是工傷賠償中的重要程序,是計算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實踐中,有些工傷職工在非法定鑑定委員會的其他鑑定機構鑑定,去其他鑑定機構鑑定並不符合勞動能力鑑定的程序規定,其鑑定結論很難被採納。因此應嚴格依據勞動能力鑑定程序向具有管轄權的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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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