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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在什麼單位進行?

工傷鑑定在什麼單位進行?

勞動者在進行工作的時候,因為工作原因而受傷的就是工傷,為了能夠獲得工傷賠償,勞動者需要進行工傷鑑定,在經過一系列的程序以後,工傷鑑定工傷有效,就可以獲得賠償了。但是,也有一個問題,那就是,工傷鑑定在什麼單位進行?

一、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申請時需提供:

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勞動能力鑑定:傷情穩定後,可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定的鑑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

三、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所以説,對於工傷鑑定在什麼單位這個問題來説,我國工傷管理條例中是有明確規定的。勞動者在受到工傷以後,必須要去法律規定的單位去進行鑑定,否則,鑑定結果是不會予以承認的。所以,勞動者在進行工傷鑑定時,一定要注意程序和地點。

標籤:單位 工傷